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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,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教務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0-03-28 00:32:39 點閱: 494 (77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,機關(構)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,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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